新修《民办教育促进法》对K12机构的影响(2)


新修《民办教育促进法》对K12机构的影响(2)

发布日期:2017-03-25 18:18:28     浏览次数:2501


  Q7:之前很多校长反映,当地的教育部门、物价部门等经常要求机构对收费标准办理备案,甚至干预收费标准;有不满学员去物价部门投诉收费标准时机构也会被而被立案调查。教育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调查有道理吗?

  A:不是说没有道理。

  以前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基本上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民办非企业法人),而非营利性机构的收费标准要参照公立学校的收费标准,不允许自定收费标准。因此,有了解内情的学员家长以此为理由向有关部门投诉,是有效果的。

  新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所以校长们需注意如果你的机构继续采用民办非企业法人形式,那么以后应继续遵循地方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如果采用公司形式,则完全可以自主定价。

  Q8:仔细研磨法律条文时,感觉新法很笼统,甚至多是一些模棱两可的概括性规定。怎么看待这些规定?

  A:我觉得相对于新法的规定来说,更需要关心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如何修改。

  一些重要的法律,都会配套一部实施条例作为对法律的细化和解释。而魔鬼就藏在细节中。

  例如,根据尚未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机构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这是法律规定中所没有的,而在实施条例中增设的。

  按照惯例,实施条例都会对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增设条件、细化标准,而教育局、工商局及其它执法部门是以实施条例为主要行政依据的,因此,新法如何落地,我们还要观望《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如何相应修改。

  此外,营利性民办机构涉及到教育局和工商局的双重审批,这两个部门如何衔接,也将会有相应的规定出台。

  Q9:新法实施后,教培行业的商业机会在哪里?

  A:关注经济时政的校长可能知道,近两年以来,国家掀起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新潮。基本概念是,社会企业提供一种公共服务,由政府出资购买。

   举个例子,A县缺少幼儿园,青藤教育建设一家幼儿园并向全社会招生,但收费按照公立幼儿园标准确定,收费与经营成本+合理利润之间的差额,由政府提供财政补贴。

  本次新法明确鼓励支持上述政府与民办学校之间的合作。许多校长忌惮与政府合作担心出现风险,但笔者建议校长们考虑政府改革形势和社会发展趋势,放眼长远,政府向民办学校采购公共服务必将越来越多、越来越规范,这其中蕴含着大量商机。

  Q10:谈谈你对教培机构办学的建议吧。

  A:从长远来看,我觉得教培机构应当走规模化、专业化之路。

  新法的精神是一切教育机构均应具备较高的硬件水准、管理水平和教学水准。

  新法规定,不论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各类民办学校均应符合如下标准:

  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立学校的设置标准;

■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等规范的决策机构,学校的股东与学校界限要分明;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股东、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需要备案;

■学校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证;

■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生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学校的不当行为。


  综合上面的条件,与大多数“补课班”式的K12教培机构的实际情况相差甚远,甚至不在一个层面上,这也是我说K12教培机构不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目标用户”的原因。

  笔者也期待《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或其它规定出台释明非学历教育的K12教培机构不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但目前来看可能性不大。《民办教育促进法》是2003年制定的,2013年6月在批量修改12部法律时简单删除了一条,本次大幅修改历时三年,而下一次《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恐怕也要在十年以后。

  高帅 说

  从长远来看,政府软硬兼施地促进教育机构走规模化、专业化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不管是为了满足市场品牌建设要求,还是应对教育部门的办学许可条件,都要求K12教培机构脱离小作坊式作业,形成与公立学校差距不大的软硬件条件,具备专业与资质兼备的教师,实施规范的学校管理机制,以及与教育部门等主管部门积极地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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