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大学生参军优抚政策(全国版)


最新大学生参军优抚政策(全国版)

发布日期:2016-05-03 16:32:13     浏览次数:10411


大学生参军入伍享受的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参动〔2013〕69号)、《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北京市2015年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政策简介》和《中国政法大学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优抚规定》(法大发[2015]46号)等相关规定汇编而成。

 

一、优先优待

大学生参军入伍除享受义务兵正常优待外,还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政策以及体检绿色通道。(依据:参动[2013]69号)

 

二、经济补助补偿

2年义务兵期间,本科学生不低于16.9万元,且每年定期增长。上述金额由区县级以上单位(含部队)发放,不计进藏兵增发部分,以及部队伙食费、服装费等,士官另行计算。具体如下:

(一)义务兵优待金:5.3万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区县人民政府发放优待金(2014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65万元,共5.3万元)。此标准为全市最低标准,有的区县在此基础上有所提高,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定期增长。

(二)学费资助:2万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资助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资助对象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注意事项: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三)自主就业经济补助:5.25万

高校在校生服役期满退役后复学的,各级各类毕业生退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由批准入伍的区县发放自主就业经济补助(2014年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为5.25万元)。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定期增长。

(四)部队津贴和退役金:3.95万

义务兵期间,部队发放或支付约39500元。其中,列兵津贴7200元,上等兵津贴8400元,退役时发放退役费、1个月津贴、医疗保险等4444元,转移支付养老保险10456元,退役金9000元。

(五)入伍奖励:0.2万

为鼓励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设立应征入伍学生专项奖励,给予入伍学生一次性奖励,每人2000元。

(六)退役补助:0.2万

学校设立退役学生专项补助,给予退役学生一次性补助,每人2000元。(依据:《北京市2015年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政策简介》;法大发[2015]46号)

 

三、选用培养

(一)选取士官

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依据:参联[2010]3号;参务[2010]734号)

(二)士兵提干

本科以上学历,入伍1年半以上,可以列为提干对象;根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优先列为提干对象。

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1.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

2.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也可以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

3.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

4.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至当年6月30日,下同);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岁。(依据:政联[2011]10号;《北京市2015年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政策简介》)

(三)报考军校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军队院校招生考试,年龄放宽1岁;(依据:政干[2007]389号)

(四)保送入学

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依据:政联[2011]10号)

 

四、复学升学

(一)复学(入学)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依据:教学厅[2015]3号;《北京市2015年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政策简介》;法大发[2015]46号)

(二)免修军事技能

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依据:教学厅[2015]3号;《北京市2015年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政策简介》)

退役复学学生可免修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和思想品德修养课等课程。(依据:法大发[2015]46号)

(三)发放退役复学奖学金

学校设立义务兵退役复学奖学金,鼓励退役复学学生完成学业。本科生在校期间奖学金为每人每年3000元,研究生在校期间奖学金为每人每年4000元。(依据:法大发[2015]46号)

(四)提高奖学金等级

高校在校生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依据:《北京市2015年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政策简介》)

(五)放宽转专业限制

1.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依据:教学厅〔2015〕3号)

2.高校在校生退出现役后一般应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从今年开始,放宽退役在校大学生复学转专业限制。(依据:《北京市2015年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政策简介》)

3.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一般应回学校原专业复学;应征入伍前为大二年级(含大二年级)以下学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或者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退役后,如确有必要转换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确定,可转换专业学习。

对退役后回学校原专业复学的学生,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依据:法大发[2015]46号)

(六)研究生专项招生

1.设立“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依据:教学厅〔2015〕3号)

2.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依据:教学厅〔2015〕3号)

3.研究生专项招生 

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并将高校在校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依据:《北京市2015年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政策简介》)

(七)考试升学加分

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依据:教学厅〔2015〕3号;《北京市2015年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政策简介》;法大发[2015]46号)

(八)保送研究生

1.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依据:教学厅〔2015〕3号;《北京市2015年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政策简介》)

2.应征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本科毕业后可推荐在本校免试攻读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3.应征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退役复学后符合学校推免生基本条件的,本科毕业后可推荐在本校免试攻读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依据:法大发[2015]46号)

(九)政法干警招录 

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依据:中政委〔2014〕31号;教学厅〔2015〕3号)

 

五、就业优待

(一)就业服务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依据:教学厅〔2015〕3号;《北京市2015年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政策简介》)

(二)自主就业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役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部队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依据:《北京市2015年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政策简介》)

(三)安排工作 

士官服役满12年的、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等情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在校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时不愿复学而希望就业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安置。(依据:《北京市2015年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政策简介》)

(四)定向招聘政策

 人员范围: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在校期间从本市入伍且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2012年(含)以后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外地生源高职或专科毕业生,以及退役后专升本的外地生源);应届毕业当年从本市入伍且2011年12月(含)以后退出现役一年内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满(义务兵为2年,直招士官应当至少服现役至首次授衔后高一个军衔的最高服役年限),表现良好。

1.公务员考录。全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公务员岗位,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录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如果当年公务员考录岗位总体数量较少,考录数量应不低于当年公务员考录计划的5%。同时,退役大学生士兵也可报考其他非定向公务员考录职位。

2.事业单位招聘。全市每年事业单位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

3.国有企业招聘。每年市属国有企业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

4.非公经济组织招聘。北京市非公经济组织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

5.服役期视为工作经历,在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计算工龄,在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服役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6.进行定向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时,退役大学生士兵可视同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办理招录用手续;对服现役满12年的退役大学生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优先。(依据:《北京市2015年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政策简介》)

 

六、解决北京户口

本科以上学历非京籍退役复学后完成学业的在校大学生或应届毕业生,被本市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办理进京落户手续。(依据:《北京市2015年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政策简介》)

 

注意事项:

1.退役大学生士兵只能享受一次退役大学生定向招聘优待政策,如当年没有被录用或本人主动放弃定向招聘岗位,以后无论是继续升学或就业,都不能再次参加退役大学生定向招聘工作。

2.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从本市入伍且退役后,在本市高校或培养单位攻读更高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可参加定向招聘。在校生退役复学完成学业到京外高校上学或出国留学的、间断学业后重新上学毕业的不享受此政策。

3.人员不包括往届毕业生,不包括高职、专科毕业的和退役后专升本的外地生源,包括在专升本后本科阶段入伍的外地生源。

4.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由全市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参加,每年10至11月份均要在《首都征兵网》上参加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报名,具体时间根据全市公务员招录时间确定,并在《首都征兵网》公示。意愿参加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的必须参加公务员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各级机关招录(聘)的依据。参加企业招聘的、外地生源自己联系工作但通过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政策落户的,必须在《首都征兵网》上进行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报名,可不选择参加公务员考试。


点击这里直接进入本站阅读《最新大学生参军优抚政策(北京版)》


分享: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客服老师一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客服老师二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客服老师三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客服老师四